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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从本月1日开始,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中对原有内容加以删改,规定了居民在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时不许影响他人,歌舞厅、卡拉OK厅22时至次日6时不许噪声扰民等,并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居民区设产生油烟等污染的服务业应审批
●规定:在居民区内申请设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处罚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服务业须设置收集异味设施
●规定:饮食、服务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专用烟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城市饮食、服务业应当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处罚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夜间施工作业须向居民公告
●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确需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建筑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批准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处罚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经居民区公路控制环境噪声
●规定:建设经过居民区、文教区的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设置声屏障或者其他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处罚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补作环境影响评价,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噪声超标影响居民限期治理
●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单位可以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影响居民生活的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单位;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锅炉房管理单位。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除加收二至五倍超标准排污费外,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歌厅22时至次日6时不许扰民
●规定: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控制音量,使其边界噪声和室内音量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文化部门规定的音量标准。禁止22时至次日6时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处罚单位及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室内噪声超过文化部门规定标准的,由文化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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