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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是否该收 “哈大高速”诉讼案一审开庭审理
发布于2008-06-23 16:06:43
  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纠纷案,已于本月20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4小时。
 

  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纠纷案,已于本月20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4小时。此案原告是38位哈大高速公路的用户,被告是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去年8月30日,松北区人民法院收到由多位“哈大高速”用户联名起草的起诉状。当时法院方面承诺将依法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今9个月过去了,首次开庭审理在即,姗姗来迟的审判更使此案显得不同寻常。

  这起公益诉讼行动从酝酿时起,即成为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的热点。

  原被告争论焦点

  本案案由是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哈大高速公路大规模维修期间,是否应该对使用这条公路的用户减免车辆通行费。

  原告认为,2007年5月至9月,哈大高速公路大规模维修,施工中封闭一侧路面,迫使用户并道行驶路段达10余处数十公里,致使整条高速公路限速,完全丧失了高速公路应当具有的通行标准。但是该公路的经营者即被告一直按照正常通行期间单程60元计价收费,没有减免车辆通行费,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因此被告应将公路大修期间多收的车辆通行费返还原告。

  被告对此辩称,原告在明知哈大高速公路大规模维修、限速的情况下,仍选择使用这条公路,应视为与提供服务的被告达成合意,并认可了被告的收费;其次被告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共同做出。没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被告不会减免车辆通行费。

  2、“哈大高速”没有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合法依据。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是以盈利性为目的的企业,“哈大高速”的性质是经营性公路。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其收费应当经过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联合批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律程序,包括合法的听证程序。但哈大高速公路入口收费公告牌和收费收据上的批准机关是省财政厅。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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