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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
点评人:刘淑敏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上述案件中,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牡丹江新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的“新新娘”婚纱摄影服务以及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的“龙江龙”牌酒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享有较高的商品信誉。某保健品公司使用与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物、龙江龙酒行和王某的婚纱摄影店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与知名品牌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扰乱了市场秩序。上述判决有效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市场声誉,引导市场竞争者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确认不侵权之诉制止垄断市场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遍提高了,但是有些人将自己的权力无限扩张,更有甚者,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警告他人侵权。
依法维权与“恶意警告”之辨
典型案例一
黑龙江省首例请求确认不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是珍宝岛制药公司。该公司之所以起诉就是遭遇了恶意侵权警告。
珍宝岛制药公司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注射用血塞通并销售。具有“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发明专利的昆明制药公司,曾致函珍宝岛制药公司称珍宝岛制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在专业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留对侵权者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这对珍宝岛制药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为此,珍宝岛制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不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权。法院认为,珍宝岛制药公司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与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特征有较大差别。由于药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不同,产生的功能和效果、适用范围也会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故珍宝岛制药公司的注射用血塞通产品未落入昆明制药公司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昆明制药公司发函指责珍宝岛制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在专业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目的在于阻止原告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客观上对珍宝岛制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害。故判决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不侵犯昆明制药公司“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发明专利权。本案中,珍宝岛制药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依法维护了自身利益,有效对抗了专利权人的恶意诉讼。
昆明制药公司片面地界定自己的专利权范围,欲通过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垄断市场,这种做法必然受到法律的制止。
典型案例二
而下面的王庆章经营得莫利酒家,并没有侵犯得莫利公司的商标专利权,所以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障。
得莫利公司是“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王庆章在哈同公路得莫利服务区内经营“方正县得莫利村胜利大酒家”,并悬挂了“独家正宗得莫利活鱼”牌匾、使用了“得莫利活鱼总店”等广告宣传语。得莫利公司以王庆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在“得莫利”被注册为商标前,“得莫利炖鱼”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王庆章经营的酒家就在得莫利当地,该酒家提供的菜肴“得莫利炖(活)鱼”的做法也起源于得莫利村。王庆章在得莫利这一特定的区域内使用“得莫利”一词以标明其酒家的地理位置、说明其提供的服务、商品特点等事项,属于对“得莫利”地名的合理使用,不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得莫利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不构成侵犯得莫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法院判决驳回得莫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点评人:孙天文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上述案件中,得莫利公司、昆明制药公司享有各自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都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给他人或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得莫利公司以地名注册商标虽经核准,但依法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王庆章在得莫利这一特定区域内使用“得莫利”一词以标明其酒家的地理位置、说明其提供的服务、商品特点等事项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构成侵权。同理,昆明制药公司虽享有“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的发明专利权,但不能因此垄断市场,阻碍其他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合法生产、销售。上述判决体现了黑龙江省法院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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