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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丐”顽疾,令城市形象、交通安全受损
据介绍,最影响城市形象、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乞者是活动在主要交通干道和交通路口的人。这些人穿梭在车流之中,利用机动车等候信号的空闲,或者拿块破抹布擦车,或者怀抱着孩子直接讨要,不仅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事故隐患,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目前哈尔滨市交通路口的职业行乞者主要来自南方几个省份的农村地区,很多都是一家一家出来行乞的。他们对我们救助部门的工作人员都熟悉了,只要我们的人一靠近,人家根本不和你说话直接就转身离开,等到救助人员离开后,他们再出现。现在在一些重点路段,比如省政府交通岗、花园岗等路口,我们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只能采取死盯死守的方法。每天哈尔滨市救助站和分设在区里的5个分站,都会派二十余人在主要交通路口进行巡视,但是人力有限总会有疏漏。”张岩峰说。“对于现在的‘职业乞丐’现象,我们救助管理部门的工作有些尴尬,一边主动施救,一边拒绝救助;要净化城市,我们又没有强有力的措施。但是不管怎么说让这些以此为生,甚至以此致富的人成为城市市容的污点,都是不应该的,就是死看死守,我们也得为城市把脸擦干净。我们的工作不是要杜绝城市内的行乞者,而让对于那些执着行乞人往后退一步。”
“限制乞讨”同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否接受救助,则是流浪乞讨人员自己的权利。现在讨要的权利被法律界划定为一种天然的权利,和生存权都属于无需法律规定的人权范畴。《联合国人权宣言》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公约》中都有规定,任何人都有选择某种生活方式生存的权利。”但是在当代人将容忍乞讨视为一种文明的时候,限制乞讨同时也是一文明的体现,而且伴随着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限制乞丐更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文明。
据了解,很多发达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来限制行乞。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授郝铁川在撰写的文章中就提及:《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乞讨的,处以3个月以下拘役。”;“假装残疾或有病而行乞者,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以令人厌恶或者欺压的方式或者采用其他引起他人怜悯的欺诈手段实施行乞活动的,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第671条规定,“为行乞而利用自己有权支配或者受托看管或监管的不满14岁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可归罪者的,允许上述人员行乞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上述人员行乞的,处以3个月至1年拘役。”《法国刑法典》中对上述的行乞行为都有监禁和收容的处罚。由此可见,立法者虽然没有严格禁止乞讨,但规定乞丐必须履行其不扰乱公共秩序、不欺骗社会、不侵犯他人权利等法定义务。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对于限制行乞法律界、城市管理者、市民都表示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哈尔滨市每年的“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上交治理街头职业乞丐问题的提案议案。很多代表和委员对于“限制乞讨”都是支持态度,认为限制他们行使乞讨的权利目的是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民主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凯说,劳动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职业乞丐与此相悖,也与社会救助制度设立的初衷不符。在当代社会中,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代法律虽然不会完全禁止行乞,但出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必定限制行乞。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这是一项人类公理、法治铁则。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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