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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哈尔滨某媒体刊发《“热补”三大问权威集中答》一文,引起哈尔滨市职工广泛关注,纷纷询问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热补”问题,记者连线市供热办和南岗区供热办,工作人员再次答疑解惑。
1、我是机关单位的离休干部,离休时职级是正处级。近日单位制定“热补”细则,执行市里的住房核准面积,按职级“热补”却少给离休干部5平方米的费用。单位解释,离休干部与现职干部待遇不一,请问合理吗?
解答:机关单位离休干部与现职干部应享同等待遇,遭遇不公的离休干部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调整“热补”细则。
2、父母与儿子工作单位不同,户口在一起。去年儿子买了一套住房,申请“热补”。儿子单位解释,户籍与父母在一起的职工,要迁出户口,否则不予“热补”,这样合理吗?
解答:如果单位根据“热补”制定了相应细则,按户进行“热补”,让与父母同户籍的子女迁出户籍,这样做是合理的。
3、我曾是国企职工,一直未报热费。现已办理失业的相关手续,咋享受“热补”?
解答:已办理失业,应按失业人员报销热费的规定报销热费,不享受此次“热补”政策。
4、我是南岗区某街道办事处退休女职工,是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职级最高者。单位说,“热补”只给男职工,不给女职工,是否合理?
解答:此次“热补”政策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成员职级、职称高低进行“热补”,不分男女职工。
5、我是破产企业职工,爱人已去世,房屋产权证仍是爱人名字,我没能力改产权证,是否能“热补”?
解答:原单位不存在的、破产企业职工应执行原有的热费保障补贴政策,跟改不改产权证没有关系,不享受此次“热补”政策。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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